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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发布时间:2020-05-07 09:52:48 | 阅览量:1017

津政办2020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做好稳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731日。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制定资金使用方案,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动金融机构与园区开展合作,利用“线上银税互动”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推动京津冀地区、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产业转移合作。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实际需量计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降低用电用能和物流成本。支持大型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平台建设,实现供应仓储、城市配送等精准对接。支持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供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开展“津品网上行”系列活动,加大品牌培育力度。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欠薪欠费。统筹做好被裁减人员领取失业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鼓励社区生活服务业态聚集发展。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动医学(疗)中心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建设一批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本市企业推出新车型,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扩大在岸外包业务,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本市项目建设,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市政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补短板项目。推进市区零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推进天津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支持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政策措施。取消出口退税预申报手续,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建立法律服务机制,为企业海外应诉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引导大型跨境物流企业落户天津,加快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实施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应用发展和产业聚集。推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中新天津生态城、海河教育园区、天津港等一批示范场景。落实国家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生活费补贴提高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留用奖励提高至每人3000元。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项目。公开招聘一批基层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人员。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单亲、低保家庭人员和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下同)、其他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养老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下同),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1/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临近退休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可再安置1次。

  五、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重点创业人群(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下同)、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开发特色培训课程、孵化载体开展创业实训,并给予补贴。

  (十四)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五)给予创业房租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

  (十六)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注册经营满1年、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提供优质孵化服务、在孵初创企业(重点创业人群、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办)30户以上、户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孵化载体,可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上浮50%;每新增1户孵化企业、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每年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十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津创业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创业人群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全额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规定利率的50%贴息。完善市、区创业担保基金调剂机制。允许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及信用等方式申请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开展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业务,为重点创业人群、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鼓励经办银行通过免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直接办理贷款。

  (十八)支持举办多层次创业大赛。举办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选手和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各区各行业系统举办创业大赛,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获奖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

  六、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十九)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适应新兴产业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项目定制培训,适时研发新职业标准,增设新职称专业。深入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完善新型学徒制、名师带徒、大师带培等技能人才梯次培养体系。

  (二十)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按照国家要求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奖助学金覆盖面。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师学院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鼓励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对积极开展培训的职业院校给予绩效工资政策倾斜。

  (二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共建共享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资源。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

  七、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二)优化就失业登记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就失业登记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在常住地办理。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开展1次跟踪服务。

  (二十三)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归集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岗位、基层项目岗位等信息,在本单位和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各区归集各类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市级归集。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归集岗位信息的,给予补贴。

  (二十四)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最高600元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给予奖励。

  (二十五)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优质孵化载体承担公共就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鼓励其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十六)搭建智慧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智慧就业”信息系统,搭建全市集中统一的求职招聘信息发布平台。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流程,推进网上办理,实现大数据共享比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八、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二十七)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八)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九、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九)落实稳就业工作责任。落实政府稳就业主体责任,将稳就业目标纳入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平台稳就业职能作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十)加强稳就业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落实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资金保障,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十一)强化就业监测和应急处置。建立多维度风险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对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制定稳就业措施。探索建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应对规模性、突发性失业风险。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三十二)营造稳就业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媒介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营造稳定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表

20205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点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

继续阶段性降低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731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给予补贴支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3

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制定资金使用方案,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释放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4

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银行加大对重点领域、行业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

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5

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6

发挥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积极推进金融产品或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各银行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推动金融机构与园区开展合作,利用“线上银税互动”等方式为园区企业提供高效金融服务。

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7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帮助有意愿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各类产业园区与市开发区对接。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合作交流办

8

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以产业为突破口,落实《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开展京津冀地区产业转移对接。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

9

探索建立产业转移对接长效机制,与甘肃省共同推进甘肃兰白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精准承接天津市产业转移工作。组织开展“东部企业陇上行”、“百家企业和田行”活动,推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产业转移合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

10

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实际需量计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构建绿色高效的城市配送体系,降低用电用能和物流成本。

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1

发挥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大型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平台建设,实现供应仓储、生产计划、城市配送的精准对接。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

12

支持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供在线交易、支付结算、物流配送、信息技术等服务,打造一批试点示范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

展“津品网上行”系列活动,加大本市品牌培育力度。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14

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补充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15

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欠薪欠费。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16

统筹做好被裁减人员领取失业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市人社局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17

鼓励餐饮、家政、洗染等多种形式的社区生活服务业态聚集发展,增强社区服务吸纳就业能力。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

18

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提升从业人员水平。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

19

发挥旅游发展基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领域。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

20

制定天津市医学(疗)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推动各级医学(疗)中心高质量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21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研究制定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持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建设一批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

22

制定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支持本市企业研发推出新车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23

实施《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进一步提高指标利用效率,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快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24

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一批公共充电桩,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及产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

25

支持本市服务外包企业扩大在岸外包业务规模和提升服务水平,积极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

26

合理扩大有效投资,加大面向民间资本的项目推介力度,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市项目建设,落实国家关于重大项目资本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市政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补短板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7

有序推进市区零散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

28

深入实施《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20192035)》。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29

推进天津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30

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31

落实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完善智能化改造项目补贴政策,支持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

32

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政策措施。

天津海关

33

取消出口退税预申报手续,全面实现网上申报。

市税务局

34

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退库工作,压缩审核审批时间,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

市税务局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

35

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口岸收费监管,引导口岸经营单位规范和降低相关服务收费。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事局、天津海关、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36

引导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避险工具,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市商务局、天津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37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建立法律服务机制,为企业海外应诉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38

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引导大型跨境物流企业落户天津,加快推进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海关、市邮政管理局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

39

坚持引育并重,积极吸引外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来津发展,拓展本市就业空间。实施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大力发展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新动能底盘。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

40

加快落实推进5G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网络建设、应用发展和产业聚集。推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重点打造中新天津生态城、海河教育园区、天津港等一批示范场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

41

落实国家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独立承担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42

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九)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

43

将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本市中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给予见习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和留用奖励。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4

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提高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单位留用奖励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5

支持用人单位接收外省市重点高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践,给予实习学生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补贴,对实习后留用的,给予单位留用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6

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市人社局、市教委、团市委

47

公开招聘一批从事基层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人员充实基层服务力量。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民政局

48

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市教委、天津警备区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49

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下同),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下同)和1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企业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0

各类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11日至1231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

51

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研究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等政策措施。

市人社局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

52

对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下同),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1/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灵活就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的,可以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3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享受期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11日至1231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

54

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一批社区服务型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5

开发一批公共服务类岗位,增加公益性岗位数量,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不超过2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56

对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均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培训后半年内创办企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再给予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7

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开发特色创业培训课程、创业孵化载体开展创业实训、选聘企业家以及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创业导师,并给予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四)给予首次创业补贴

58

对本市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落户5内的“海河英才”、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9

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五)给予创业房租补贴

60

对重点创业人群(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下同)租房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带动就业1人,补贴标准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61

支持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大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积极申报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目,持续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建设京津冀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对注册经营满1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完善的孵化服务在孵初创企业(重点创业人群、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办)30户以上平均每户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孵化载体,可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62

对认定的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标准上浮50%;每新增1户孵化企业、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每年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63

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创业人群可申请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4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最多可申请3创业担保贷款。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65

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完善市、区担保基金调剂机制,支撑创业担保贷款做大做强。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6

允许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及信用等方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十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67

对重点创业人群,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或创业企业,经营稳定守信再次贷款的创业人员取消反担保。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68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经国家级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创业人员,可免担保申请贷款。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69

开展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业务,为重点创业人群、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贷款服务。鼓励经办银行通过免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直接办理贷款,简化经办流程,扩大贷款规模,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十八)支持举办多层次创业大赛

70

组织举办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三等奖以上的选手和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市人社局

71

支持各区各行业系统举办创业大赛,根据赛事规模、项目质量、项目落地情况等,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九)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72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各类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市人社局

73

发挥企业培训主阵地作用,大力开展职工技能提升或转岗转业培训。

市人社局

74

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提升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能力。

市人社局

75

加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

(十九)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76

适应新兴产业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项目定制培训,适时研发新职业标准、增设新职称专业,满足人才职业发展需要。

市人社局

77

深入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完善新型学徒制、名师带徒、大师带培等技能人才梯次培养体系。

市人社局

(二十)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

78

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按照国家要求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奖助学金覆盖面。

市教委、市财政局

79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师学院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

市人社局

80

鼓励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对积极开展培训的职业院校给予绩效工资政策倾斜。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81

积极搭建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支持国家级和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82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

市教委、市人社局

83

定期发布职业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市人社局

84

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开发力度,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市人社局

(二十二)优化就失业登记服务

85

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畅通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就业登记渠道,实现就业登记与参保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统一办理。

市人社局

86

打破户籍限制,推动失业登记常住地办理,完善失业登记动态退出机制。

市人社局

87

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开展1次跟踪调查,并及时提供就业服务。

市人社局

(二十三)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归集机制

88

政府投资项目岗位信息、公益性岗位信息、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各类基层项目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市人社局

89

各区要在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归集辖区内各类岗位信息,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统一公开发布并及时更新。

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90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归集有效岗位信息的,给予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

91

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92

鼓励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经常化、多形式、针对性的服务活动,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国家级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聚集一批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引进、就业创业扶持等公共服务事项。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二十六)搭建智慧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

93

设“智慧就业”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公共就业服务网,搭建全市集中统一的求职招聘信息发布平台,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流程,推进网上办理,实现大数据共享比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市人社局

二十七)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94

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扩展申领渠道,实现失业保险金线上领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八)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

95

对登记失业的本市低收入救助家庭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临时生活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01231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6

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

市民政局

97

将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市民政局

98

对因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失业人员,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市民政局

二十九)落实稳就业工作责任

99

落实政府稳就业主体责任,强化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凝聚稳就业工作合力。将稳就业目标任务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稳就业的职能作用,确保各项稳就业任务落实到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

(三十)加强稳就业资金保障

100

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落实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资金保障,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十一)强化就业监测和应急处置

101

建立多维度的就业风险监测机制,加强通信、运输、社保、人口、工资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提供给人社部门,同步制定稳就业应对措施。探索建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处置规模性、突发性失业风险。

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市财政局

102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十二)营造稳就业良好氛围

103

充分利用媒体媒介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及时处置稳就业方面的重大舆情,全力稳定社会预期,形成有利于稳定就业的社会氛围。

市人社局